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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8888888国家林业局政府网11月29日讯2013年10月21日,山东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11月13日,郭树清省长签署第268号省长令。《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67号令公布施行的《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办法》规定省政府应当加强航空护林工作,建立航空护林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保障措施,同时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实际,做好相关的航空护林配套工作。《办法》强调了森林防火组织建设,确立了森林火灾扑救实行专业扑救队伍为主,群众应急扑救队伍与森林防火应急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原则,规定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推动山东森林防火队伍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办法》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指挥体系和队伍建设,做好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及时处置森林火灾。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划组织建设或者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
(山东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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